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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和小三偷歡中風 元配到醫院才知真相

陳男和黃女上旅館偷歡,性事時陳男卻中風,送醫後被妻子發現姦情。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陳男和黃女上旅館偷歡,性事時陳男卻中風,送醫後被妻子發現姦情。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6/07/29 09:2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女接獲來電被告知「丈夫中風」,情急前往醫院探視,卻出現另名陪同丈夫就診的黃女,後才知道,他倆上旅館偷歡,性事時丈夫陳男卻中風,李女氣得提告求償百萬。台北法院認為黃女犯行明確,依損害賠償判她應賠50萬元,可上訴。

陳男中風當時,由「小三」黃女陪同到院,怎知李女同時趕到,這起外遇才露餡。據了解,陳男與經營花店的李女自民國85年就結婚,但陳男卻外遇找經營行動咖啡館的小三。

開庭時,黃女將錯推給陳男,她說,陳告訴她,與元配已離婚,才認為沒關係,應是正常男女交往、發生性關係,主張自己沒錯。她也提到,即使應負賠償,也不該高達百萬。陳男則說,黃女有段時間不理他,才向對方誆騙離婚,就要讓她放心,繼續交往。

法院面對辯詞,整理四大過失,認定黃女有錯;第一是即便黃女在陳男親口表示已離婚的情況下,但未經查證就擅自交往,還發生性事,已有過失;接著是即使陳男從未拿出身分證證明離婚,或從未戴婚戒,但也不能證明陳已離婚,不能依信賴原則就與對方交往並發生性事,需經查證而未查,此為第二過失。

第三是兩人在旅館或小三家發生性關係,與過去經驗相符,此為第三過失;最後是黃女陪同到院,見到元配未即時承認犯行,或向對方表示被騙離婚,才發生外遇,此為第四過失。法官認為,黃女即使一再表示基於信賴原則,才與陳男交往、性交,但不可採信,因此判她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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