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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還沒結就得簽離婚?蜜月後成怨偶

情境圖與文無關。

情境圖與文無關。

2016/07/25 12:0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蘇姓男子前年與陳姓女友辦理訂婚儀式並締結婚約,隔年1月結婚並前往長灘島度蜜月。陳女原同意蜜月回來後,就登記結婚,卻遲不登記,甚至曾跟男方表示,要登記就得先簽好離婚協議書。蘇男認為陳女根本無意結婚,一狀告上法院,求償108萬元損失。法院衡量後,判陳女須賠蘇男5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蘇男向法官表示,喜宴辦完後多次詢問未婚妻甚麼時候要辦理結婚登記,但她卻要求得先簽離婚協議書,否則登記就無限延期,還聲稱協議書未必用的到,只是保險而已;但與未婚妻從長灘島蜜月回來後,她改口同意於同年2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卻一延再延,最後認為未婚妻根本無心經營婚姻,視婚約為兒戲,憤而對陳女提告。

陳女則向法官宣稱,與原告是國中同學相識20多年,103年2月間蘇男曾多次求婚,均予以拒絕,直到同年5月,蘇男說口頭承諾只要應允結婚,任何事都會答應等語,才被他打動,但有協議須將離婚協議書寫好或是結婚登記無限期,當時蘇男也已允諾。

法官認為,蘇男與女方家長的對話,並未同意婚姻登記無限期或簽署無條件離婚協議書給陳女;而陳女也向母親表示曾有答應要跟蘇男登記結婚,但事後卻改口表示要等碩士論文寫好之後,才考慮是否要結婚,顯然已無結婚意圖。

蘇男提出婚宴、婚紗及相關結婚費用賠償,陳女也提出2人之間共有財產供與抵扣。法官裁定,陳女須再賠償54萬餘元給男方,其中包含8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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