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背面簽綽號抵債 算偽造文書
2016/07/20 19:4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陳姓女子認為自己的名字不好聽,在提款卡後方的簽名欄上,簽上自己「小名」,日前到彩券行買刮刮樂欠款,把提款卡交給老闆提領,因存款不足被告,新北地檢署認為,欠款部分純屬民事糾紛,處分不起訴,但她在提款卡上簽綽號,構成偽造文書罪嫌,考量她認罪、深表悔悟,且無前科,事後清償欠款,處分緩起訴,並支付國庫1萬元。
檢警調查,去年1月23日,陳女到蔡男所經營的彩券行購買刮刮樂,扣除獎金後還欠2萬4000元,表示隔天還會再來玩,還說要老闆保留2000元的刮刮樂1本,隔天,陳女沒到場,老闆電話催她出面。
當天,陳女就拿著提款卡並將密碼一併交給對方,要對方6天後提領5萬8000元,支付欠款、保留刮刮樂價款及利息,2月10日,老闆依約提領發現存款僅8元,氣憤提告。檢方事後發現,陳女提款卡背後的簽名欄,不是簽本名,而是小名,觸犯偽造文書罪嫌。
至於詐欺部分,檢方認為本案純屬民事糾紛,且陳女事後已清償欠款,老闆也具狀撤告,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