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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肇逃竟掰抓姦 運將「無悔悟之心」將坐牢

計程車運將邱建龍行經桃園撞倒黃姓女騎士成傷,卻僅下車查看後,未叫救護車或留下聯絡電話等資料,即藉口趕著載客人去「抓猴」,肇事逃逸離去。(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計程車運將邱建龍行經桃園撞倒黃姓女騎士成傷,卻僅下車查看後,未叫救護車或留下聯絡電話等資料,即藉口趕著載客人去「抓猴」,肇事逃逸離去。(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2016/07/20 12: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年2月晚間,計程車運將邱建龍行經桃園撞倒黃姓女騎士成傷,卻僅下車查看後,未叫救護車或留下聯絡電話等資料,即藉口趕著載客人去「抓猴」,肇事逃逸離去,黃女機警記下車牌交警方,所幸邱男在警方查出其身份前,又趕回警局自首,獲得減刑,最高法院今依肇事逃逸罪判邱男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確定,須入獄。

判決還指出,邱男所涉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而刑法第41條規定經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之罪,必須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才行,因此邱男肇逃犯行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獄服刑。

特別的是,審理時,邱男已經以8800元和黃女達成和解,若他早一點表現誠意賠償黃女,或許可以免除此項牢獄之災。

偵查、審理時,邱男對肇逃一事,有不同說詞,分別是警訊時辯稱「趕著去載客人」,偵查時指稱「趕著載客人去石門水庫抓姦」,一、二審時卻改口說「要載老太太去國軍總醫院看醫生」,最高法院認定邱男對其犯行,顯然無法自圓其說,也因此認定他雖自首承認有撞傷黃女行為,但並無悔悟之心,因此今判他6月徒刑,必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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