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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男遭少女性侵 竟還被判刑

成年男遭少女性侵仍被判刑。情境圖與文無關。

成年男遭少女性侵仍被判刑。情境圖與文無關。

2016/07/19 11:2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被未滿16歲的少女性侵,雷姓男子沒爽到(未射精)卻被判6月徒刑。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雷男102年間認識「小珠」(化名),104年間「小珠」逃家被雷姓男子容留,2人發生2次合意性行為,雷男則矢口否認2人有性行為,「小珠」被父母通報失蹤,同年7月由警方協助尋回,由「小珠」母親提告,法官判決雷男6個月徒刑。

「小珠」證稱:「第1次在去年2月住雷某家,是我向雷提議想與他發生性關係,雷說『這樣好嗎?』,持續跟他說想發生性關係,並幫他脫褲子與內褲,再脫下自己的褲子,主動去摸雷某性器官,幫雷戴保險套,然後將他性器官插入我的性器官,就發生性關係,他沒有射精」、「第2次也是一樣,幫他脫下衣服、褲子與內褲,雷某有將我的手撥開,我不理會他,也脫下自己的衣服與褲子,我主動去摸雷某性器官,將他的性器官插入我的性器官,就發生性關係,他沒有射精」等語。

雷某辯稱,他知道「小珠」未滿16歲,但否認兩人有性行為,「小珠」曾說過被他人性侵,處女膜有舊裂傷非伊造成云云。

法官認為,兩人沒有恩怨,沒理由陷害,審酌被告年輕氣盛、血氣方剛,不知克制性衝動,明知「小珠」年齡,仍發生性交行為,雖非強制手段,是「小珠」主動詢問,並脫去被告褲子而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犯罪態樣,但仍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妨害少女正確性觀念發展,造成家庭困擾,所為實有未洽,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又飾詞狡辯否認犯罪,判處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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