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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性侵時太緊張不舉 法官:也算性侵

洪男帶少女到汽車旅館竟圖性侵卻不舉。(記者顏宏駿翻攝)

洪男帶少女到汽車旅館竟圖性侵卻不舉。(記者顏宏駿翻攝)

2016/06/22 14:1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現年20歲的洪男,帶少女Angle(化名)到汽車旅館休息,進入房間後,洪男露出猙獰面目,強脫少女衣物,意圖性侵,少女高喊「不要」,洪男因緊張而不舉,後來自己「打手槍」解決,法官認為,洪男雖自我解決,但仍造成少女難以彌補的心理傷害,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定之政府機構提供180小時的義務勞動,及參加法治教育5場次,還要付給少女20萬元。

洪男在102年11月間在員林市一間撞球館結識18歲少女Angle,2人透過臉書進一步交往,去年底洪男以機車載著少女,藉口到埔心鄉一間汽車旅館找朋友,因等不到朋友,遂進入旅館內。

洪男進入房間後,強吻少女臉頰、嘴唇,又伸手撫摸其胸部和下體,又把少女強壓在床上意圖性侵,少女大喊「我不要」,洪男在「關鍵時刻」因緊張無法勃起而未能插入。

法官表示,被告控制少女行動自由,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灼然甚明。

法官說,被告明知他人之性自主權應予尊重,竟僅因一時衝動,為逞其淫慾,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均完全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已完全給付,犯後態度尚稱良好,量處上述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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