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抵抗警察酒測非施暴 醉男妨害公務無罪
2016/05/25 17:1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賴姓男子前年(2014年)11月,酒後騎機車被3名警察攔檢,警察將他帶回派出所酒測時,賴男激烈抵抗,警察只好將他抬入警車內,並加控一條妨害公務罪,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如果單純想逃脫,沒有攻擊或脅迫公務員,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賴男只有激烈掙扎,警察也拿不出賴男施暴的證據,據此判處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賴男於前年11月24日晚間喝酒後,騎機車要買東西給女兒,翌日清晨1時許於彰化縣鹿港鎮被警方盤查,3名警察以酒駕為由,要把賴男帶回派出所內酒測,賴男拒絕並與警方拉扯,員警將他以俗稱「抬大豬」手段,抬上警車法辦,酒駕部分已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針對妨害公務部分,賴男強調,他不願進入警車,他不知道為何警察要用強制力將他帶走,他更沒有毆打或腳踹警察,只有跟警察拉扯。
當時3名警察都攜帶錄影機,卻只有1人開啟錄影,但錄影品質不好,無法看出賴男是否對警察施暴,另外,林姓員警作證說,賴男用腳鉤住警車兩邊,雙腳亂踢踢到他的大腿,不過,林員又說,他是返回派出所後,發現褲子髒污,才得知自己被賴男踢到,施姓員警作證說,見到賴男踢林姓員警,不過,梁姓員警卻又作證說,賴男雙腳亂踢,但沒有見到賴男踢到警察。
台中高分院認為,警察褲子雖有髒污,但沒有腳印等痕跡,無法佐證是賴男踢的,另外,3名警察證詞互有矛盾,法官無法採信。
台中高分院強調,檢方僅以賴男與警察「拉扯」就起訴,卻未說明「拉扯」是否有施暴等具體內容,賴男僅有激烈掙扎,無法證明賴男有踢打警察等暴力攻擊脅迫行為,據此判處無罪,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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