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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舊法 賣假羊肉黑心商獲輕判

高市衛生局查獲的假羊肉。(資料照,記者王榮祥攝)

高市衛生局查獲的假羊肉。(資料照,記者王榮祥攝)

2016/04/21 11:5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金龍肉品公司涉嫌將羊肉攙混豬肉,以羊肉片的名義賣給南部地區40多家臭臭鍋業者,雄檢去年依食安法等罪起訴,並向法院求處重刑。金龍公司的黃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但因犯罪時行為適用舊食安法,高雄地院輕判黃姓夫妻各10月、7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羊肉價格連年飆漲,雄檢在2014年11月時,查獲設址在橋頭地區的金龍肉品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將國外進口之羊肉,以羊:豬比例2:1摻入豬肉後,再加工製作完成冷凍羊肉捲;羊肉捲做好後,黃男和妻子再指使不知情的員工分切成羊肉片,進行裝袋或裝箱,並在包裝袋上標示「羊肉片」和「火鍋羊肉片」,藉此對外佯稱產品皆為純羊肉片。

雄檢指揮稽查人員在工廠內,扣得大批帳冊清單,經比對後,確認台南、高雄、屏東共48家連鎖臭臭鍋業者,向金龍公司進貨1萬5千多公斤假羊肉,金龍公司不法獲利達352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供稱從澳洲進口羊肉80%為瘦肉,20%為肥肉,客戶曾反應太油、顏色不夠漂亮,他才會摻雜一些豬肉下去製作羊肉捲,且市場羊肉時價1斤要400多元,他才賣200多元,每斤才賺10元,沒有要騙人的意思。

合議庭認為,黃姓夫妻將攙有豬肉的羊肉,以羊肉片的名義對銷售,已違反食安法規定,但因犯罪時的行為適用舊法規定,因此輕判黃姓夫妻各10月、7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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