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刮水器嬉鬧害國中生失明 學校判賠231萬
2016/04/08 18:09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就讀新北市某國中的少年,102年參加籃球社團活動時,因籃球場雨後積水,他在籃球社指導老師指揮下,至籃球場使用刮水器刮除積水,與黃姓同學嬉戲起來,黃甩動刮水器時,刮水片意外脫落,飛出擊中少年左眼導致失明,新北地院認為校方未善盡監督之責,少年也應自負3成責任,今判學校國賠少年175萬餘元,另賠少年父母56萬元,總計賠231萬餘元,可上訴。
新北地院少年法庭認定黃姓同學有過失,裁定處分訓誡並假日生活輔導確定。而少年與同學持刮水器嬉戲時,因2名社團老師均未在現場,有未盡監督安全注意義務的過失,法官認定學校有國家賠償責任,但因一開始是少年先拿刮水器朝黃姓同學甩水,黃姓同學才會回擊朝少年甩水,認為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少年應負3成過失責任,今判校方須國賠少年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植入義眼球支出、精神慰撫金等共175萬餘元,另賠其父母各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