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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鎖定上學女高中生 公車內伸鹹豬手

圖為行駛大台北地區的公車。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圖為行駛大台北地區的公車。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2016/03/03 13:2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涉及多起強制猥褻案件的53歲鄭姓男子,去年10月於新北市新店區搭乘公車時,見女高中生年輕貌美,竟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及人群擁擠作為掩護,故意以手指抖動方式觸碰女高中生下體;鄭男得手後食髓知味,同月再以相同手法連犯2案;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鄭男起訴。

起訴書指出,鄭男曾於91年、94年期間,因在捷運車廂內猥褻女性乘客下體被判刑,並施以治療,但鄭男仍毫無悔改之意,於去年10月2度鎖定女高中生犯案。

檢方調查,去年10月12日上午近7時許,鄭男於新店區搭乘公車,見16歲女高中生小如(化名)年輕貌美,站立於車廂中,竟偷偷站至小如後方,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及人群擁擠作為掩護,伸出鹹豬手以手指抖動方式撫摸小如下體約20秒,還用手碰觸小如臀部,小如被鄭男突如其來的行為嚇得不敢出聲,而後到校才通知母親協助報案。

鄭男得手後食髓知味,再度以相同手法犯案;去年10月23日上午近7時許,鄭男於新店區同樣地點搭上公車,見另名17歲女高中生小欣(化名)身材姣好,站立於公車後門面對窗戶處,他即站在後門上下車階梯面對小欣,再次利用公車行駛中晃動及人群擁擠作為掩護,伸手用力摸觸小欣下體2、3次,鄭男下車後,小欣趕緊告訴友人,請他通知司機報案。

檢察官勘驗公車車內行車記錄器,認定鄭男犯行明確,且其所為並非偷襲式、短暫性的不當身體接觸,已非「性騷擾」範疇,檢方因而依強制猥褻罪嫌將鄭男起訴;另,因鄭男故意對未成年者犯罪,檢方建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加重鄭男刑責,並以鄭男再犯可能性極高,請求法院宣告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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