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與《壹週刊》互告 罪嫌不足雙雙不起訴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雞排妹鄭家純去年3月30日搬家被《壹週刊》跟拍,她不滿記者偷拍其住處1樓門廳,上前搶走洪姓記者手機,並控告《壹週刊》社長裴偉及洪姓、謝姓、徐姓記者涉妨害秘密罪,《壹週刊》則認為僅是側拍雞排妹生活起居,並非窺探其隱私,反控雞排妹強制、毀損、誣告等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以罪嫌不足雙雙不起訴。
雞排妹於案發隔天上臉書發文,表示「當晚7點,我拒絕被(記者)拍攝N次後,拿下《壹週刊》狗仔的手機,做第2次報警,手機主人卻說:『手機我不要了,送妳,我要走了』,然後就跑走了,還是另一個狗仔把孬同事抓回來要手機。」
雞排妹指出,警方抵達後,記者安撫她說不繼續跟蹤偷拍,勸她不要鬧大,不需要去警局,但隨後另一台狗仔車上的記者卻開始錄影;在前往警局路上,狗仔更勸她要習慣這樣的「惡行」,但她無法容忍,並稱「看到《壹週刊》封面寫我害人自殺,我為什麼還要繼續容忍你們?你們是怎麼對我的?」
雞排妹表示,當天她只是搬家、跟弟弟吃晚餐,「有必要兩台車6個男人欺負我嗎?」最後她也感謝記者說出:「是長官指示他偷拍及跟蹤。」雞排妹認為「沒有公眾人物不應該告狗仔這種事」,憤而控告《壹週刊》社長裴偉及3位記者涉妨害秘密,《壹週刊》則反控雞排妹強制、毀損、誣告等罪。
檢察官調查後,就雞排妹控告《壹週刊》妨害秘密部分,認為記者所拍攝的1樓門廳,雖屬住戶私人空間,但大門開開關關就會看到裡面,因此拍攝不構成妨害秘密。
至於《壹週刊》反控雞排妹強制、毀損、誣告部分,檢察官認為,第一,當下記者曾說:「手機我不要了,送妳」,因而不構成強制罪;另,記者指控雞排妹刪除其照片,也無證據證明,不構成毀損;最後,雞排妹控告妨害秘密有其根據,不構成誣告。
檢察官今調查偵結,以雞排妹與《壹週刊》互告皆罪嫌不足,將雙方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