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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國道裁罰無效 法官認定「言論自由」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成員們前年10月,佔領中山高速公路內壢北上路段的外側二車道,法官認定裁罰違法須撤銷。(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成員們前年10月,佔領中山高速公路內壢北上路段的外側二車道,法官認定裁罰違法須撤銷。(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2016/01/11 12:1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滿交通部與遠通電收對資遣費計算及轉介工作安排不當,前年10月25日集結在國1停車癱瘓國道抗爭,最後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收到總罰金達63萬6000元罰單。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判決,認為癱瘓國道行為「是象徵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行政處罰應限縮退讓。」

法官:行政處罰應限縮退讓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2014年10月25日當天,106人在中山高中壢服務區集結後,駕車前往交通部抗議途中,在國1停車癱瘓國道抗爭,最後被警方架離,經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桃園地檢署去年10月13日調查指出,警方事先掌握情資,且將抗議車輛與人群控制在輔助車道,清出內側2個車道供車輛通行,並未阻斷國道通行或造成往來車輛危險,偵結將106人均以不起訴處分。

關於罰金部分,當日成員們開來的車輛,被警方開出最高金額的6000元罰單,總計被罰了63萬6000元,自救會事後透過募款,獲得各界的捐助繳清罰款,但他們認為自己是被迫爭取權益,卻被政府用行政與司法手段打壓、追殺,另提起撤銷罰單之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有「聲請釋憲達人」封號的承審法官錢建榮日前作出判決,認為警方在程序上可當場製作罰單,以逕行舉發方式不適當,而且這次停車行為「是象徵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行政處罰應限縮退讓。」

判決指出,這些收費員有的一輩子在高速公路工作,「有什麼比在高速公路上抗議更能表達他們的心聲?」認為警方裁罰違反2009年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對於「和平集會」的保障,認定裁罰無效。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也在臉書上表達感謝,「感謝司法還給收費員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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