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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軍宅貸款黃東焄被罰 加碼指王如玄當主委也未申報

黃東焄因王如玄購置軍宅貸款840萬元,以申報不實為由裁罰黃18萬元。(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黃東焄因王如玄購置軍宅貸款840萬元,以申報不實為由裁罰黃18萬元。(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2016/01/08 19:2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的檢察官丈夫黃東焄,被查出98年間申報財產時,漏報王如玄購置軍宅貸款840萬元,遭監察院抓包,以申報不實為由裁罰黃18萬元,黃不服打行政訴訟一度抗罰成功,但經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後,黃仍被判應裁罰,黃不服再提出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院裁罰並無不當,駁回黃上訴,全案確定。

特別的是,行政法院在今天的判決書中加碼指出,王如玄在98年間擔任勞委會主委(勞動部部長的前身),依法也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才對,但王如玄原本也漏報該貸款,監察院未予裁罰,卻准予她申請更正而免罰,因此認定裁罰黃東焄乃於法有據。

此漏報財產疑雲爆發後,原已升任司法院政風處長新職的黃東焄,已請辭下台,歸建高檢署檢察官。

黃東焄是於98年間任職高檢署檢察官時,向監察院辦理98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後,遭監院查出漏報以太太王如玄名義購買健華新城軍宅,而向銀行貸款的840萬元債務,遭監察院認定涉故意申報不實,而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等規定,裁罰18萬元罰鍰。

事後,黃東焄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指稱,原本不知此貸款案,經他詢問,才知太太在98年3月和莫姓男子簽訂軍宅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同月下旬向遠東商銀辦理擔保貸款840萬元,但實際購屋者是王如玄的胞妹王如慧,借貸事宜都由王如慧承擔,太太認為事不關已,才未告知他,並非故意漏報公務人員財產資料。

102年6月,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採信黃東焄說法,判他勝訴,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仍有疑點須深入調查,前年7月將全案發回北院更一審。

北院更一審審理時,監察院主張,王如玄是多年的執業律師,豈有不知公務人員配偶有超過100萬元債務應申報的道理?此外,若此件軍宅買賣的實際購買人是王如慧,按理應由王如慧和對方簽約購買,應不需要由王如玄先簽約,再轉手讓與,因此此案裁罰乃於法有據。

更一審也指出,該件軍宅的擔保貸款,已詳載在建物登記謄本,縱使如王如玄、王如慧到庭陳述指稱,是王如玄短暫出借名義供親妹購屋,則黃東焄也應據實申報,因此前年10月判他敗訴;黃仍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裁罰於法有據,判黃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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