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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屋主蓋7套房收租 住戶只能…

頂樓加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頂樓加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2015/11/19 22: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公寓4樓的陸姓屋主,被控佔用頂樓平台增建3個套房,另將其4樓屋內增建磚牆隔間等物,大興土木隔成4間套房,共7間套房出租,但此舉造成1至3樓外牆裂損等屋損,已影響結構安全,訴請拆除違建物、並賠償屋損費用,高等法院今判陸姓屋主全部敗訴,應拆除頂樓違建物、4樓屋內磚牆隔間、後陽台等增建物,及賠償屋損費用,全案定讞。

此棟公寓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一處社區內,1至3樓的住戶們指出,4樓的陸姓屋主於100年8月購屋後,不僅在頂樓平台蓋違建,增建3間套房,也在4樓屋內隔成4間套房供出租使用,較令人憂心的是,陸男為重新配置各套房獨立的衛浴設備管路,竟以水泥和磚塊堆疊方式,將地板墊高達20公分,其隔間及墊高地板所增加的垂直載重,已超過原先1、2、3樓房屋原先結構設計的載重負荷量,以致1至3樓房屋的結構樑柱、牆面、頂版,已發生龜裂的損害。

多位住戶也指出,未曾同意陸姓屋主單獨使用屋頂平台,但他在該處增建3間套房,已侵害住戶們對屋頂平台的共有權,尤其是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指出,陸姓屋主增建的磚牆等物所增加的載重,已超出住宅設計活載重200kg/m2甚多,已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因此打官司要求陸男拆除屋頂平台增建物、4樓增建的隔間磚牆等物,並負擔屋損費用。

陸男則主張,增建物在興建時,其他住戶已默許或同意,否則不可能可以建成,無權要求他拆除增建物,也沒有理由要求他拆除4樓建物隔間和增建的後陽台。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住戶間,就屋頂平台並無默示的分管協議,因此屬所有住戶所共有,因此陸男所為,屬無權占有,應拆除頂樓平台增建物,返還全體住戶使用,另考量結構安全為由,判陸男應拆除4樓屋內磚牆隔間等增建物,及賠償屋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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