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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保固追訴期!他花3800萬買漏水屋竟不能索賠…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房屋保固追訴期限。(資料照,記者陳品竹攝)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房屋保固追訴期限。(資料照,記者陳品竹攝)

    2015/11/09 12:1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高姓男子花了3800萬買了間中古透天別墅,入住後,卻發現2樓窗台有漏水痕跡,高男認為房仲和前屋主刻意隱暪,提告求償380餘萬,高雄地院審理時,前屋主認為窗台遮雨棚非房屋結構,漏水不會影響房屋功能,且事後也派工修繕,法官認為高男超過半年時間沒再請求前屋主修繕房舍,已逾追訴期,駁回高男之訴。

    判決指出,102年11月間,高姓男子透過房仲介紹,找到1間地坪31坪、建坪148坪約8至9年的車庫別墅,當時屋主開價4800萬,高男在房仲協助下,順利以3800萬元買下房屋,當時3位服務的房仲各拿到5萬元佣金。

    高男一家入入住後發現,剛買的房子有漏水痕跡,但高男重新檢閱當時買屋時的「現況說明書」,發現前屋主和房仲人員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高男認為,該社區中屋價約3500萬元,若不是房仲一再保證前屋主很少住,而且還附上高檔裝潢,他才會以高於市價行情買下該屋,但卻因而買到買到漏水屋,他提告要求房仲和前屋主應賠償他380萬。

    高雄地院審理時,3位房仲供稱,交屋前,高男數度入內觀看,交屋時也沒有發生漏水情形,但交屋後,高男卻說發現漏水,他們認為已善盡產權調查義務,且事後也積極連絡前屋主出面處理,不認為自己有錯。

    前屋主也說,她剛買下房子時,確實曾發生漏水情況,但建商也已完成修繕,因此她才會在「建物是否有漏水情形」勾選「否」;交屋後,高男透過房仲連絡她說房子有漏水痕跡,她派工前往後,發現是窗台遮雨棚矽利康老舊,可能會造成漏水,雖不影響房屋功能,她還是花了2萬多塊幫忙處理善後。

    法官認為,高男103年3月發現有房子有漏水痕跡後,約1個月時間,前屋主就派工處理好漏水情形,直到今年1月高男提告前,都沒有再通知前屋主進行修繕,因此認為已過6個月追訴期,加上前屋主也當庭同意,未檢只要遮雨棚再漏水,她一定會負責到底,因此審理後駁回高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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