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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涉教唆縱放毆警婦 更一審輕判1年8月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教唆縱放人犯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職務強制罪,判張1年8月、緩刑5年。(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教唆縱放人犯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職務強制罪,判張1年8月、緩刑5年。(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2015/10/13 10:4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市長張通榮涉教唆縱放毆警婦人,基隆地院輕判1年8月、緩刑5年,支付公益金200萬元和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引發外界譁然,高等法院認定,張通榮犯行明確卻不認罪,還以「出發點是善意,維持良好警民關係」等說詞試圖脫罪,並無悔過之意,去年仍判1年8月,但撤銷緩刑,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職務強制罪,判張1年8月、緩刑5年,支付150萬元給國庫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仍可上訴。

今更一審判決,較一、二審都輕,更一審指出,除變更張涉強制罪的法條外,還考量他已卸任市長、其他被告都獲緩刑,因此給予此刑度等處分。張通榮今未出庭聆判,無法得知他對判決的看法。

101年9月14日晚間,婦人廖美秀買便當時違規停車被取締,全身有酒味的她拒絕受檢,還掌摑女警王亭鈞,張通榮應市議員沈義傳請託,趕到安樂分駐所,聽取所長林煌盛報告廖婦妨害公務經過後,質疑警方執法過當,要求不要以妨害公務罪偵辦。

張通榮並當場拍桌、咆哮,威脅林煌盛和承辦員警廖祥銓「以後我和你們警察單位,我就公事公辦」、「你們就試試看!你就請調!不要在基隆市!我市長就針對你!你很了不起,我就請王署長把你調走,我就是這麼記恨」等語。林、廖兩人迫於張的「官威」,解開廖婦手銬和腳鐐,將她釋放。

基隆地院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將張判刑1年8月,但給予緩刑5年、義務勞動服務200小時等處分,檢方和張通榮均上訴,高等法院開庭時,張通榮辯稱,對員警拍桌很後悔,沒有叫警方放人或教唆犯罪,對員警說「馬上調你走」是氣話。

高院認為,張通榮身為基隆市長,未秉公任事,反而接受議員不當請託,施壓警員依張個人旨意,放棄行使國家公權力,使特定人避免司法追訴,「使國家賦予的行政權淪為個人私相授受、操弄權勢的工具,嚴重戕害國家行政、司法公信力」,且張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圖卸,更顯示觀念偏差,應以刑罰矯正,因此雖仍判1年8月,但撤銷假釋。

後來,張通榮上訴最高法院後,今年6月間,最高法院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此案其他被告方面,高院判被縱放的婦人廖美秀5月徒刑,可易科15萬元,較一審判6月為輕,因為她在高院已承認犯行;至於涉縱放廖婦的前基隆市警局第四分局安樂分駐所警員廖祥銓,高院判6月徒刑、緩刑3年;同案被告所長林煌盛,一審判他2年、緩刑5年,因未上訴高院,最早獲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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