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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商業間諜」逆轉無罪 陶氏化學前主管訴請離職金勝訴

2015/09/16 12:06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民國93年間,美商「陶氏化學」爆發震驚各界的商業間諜案,其前高階主管杜宗憲涉嫌下載價值超過200億元的公司機密後另起爐灶,一、二審法官均判杜有罪,但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杜事後反向台灣陶氏化學提告索償1439萬餘元,今台北地院判杜可獲賠其中離職金439萬,1000萬名譽損害部分駁回,可上訴。

93年間,檢警依據全球最大聚苯乙烯製造商陶氏化學指控,在機場逮捕其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宗憲,並從杜的住所起獲硬碟、光碟等大批證物,杜偵訊時坦承下載並持有陶氏化學CRI(中央報告系統)商業機密,但強調是離職時忘記繳回,並未藉此牟利。

一、二審法官事後均判杜宗憲有罪,但更二審法官認為,相關機密之著作權人及專利權人均是美國陶氏化學,對此台灣陶氏沒有告訴權;杜宗憲另外涉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檢方證據也無從證明其犯罪行為,全案逆轉改判無罪,高檢署再提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

由於陶氏化學當時以抵銷損失為由,拒絕給付杜的439萬餘元離職金,杜被判無罪後反向陶氏化學提告求償離職金,此外更認為陶氏化學當時向媒體散布不實言論,導致其名譽受損,另外求償1000萬元,總計索償1439萬餘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陶氏化學本該於杜離職期屆滿30日內給付離職金,今判准此部分之439萬餘元,並可加計自94年5月31日起之利息;至於名譽受損部分,法官則認為杜宗憲應在93年全案被媒體報導時就知名譽受損,至今已逾民法197條規定的2年請求權時效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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