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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跳樓無冤 法院判「不算凶宅」

跳樓自殺沒有冤屈,且在社區中庭,法院判房屋買賣不算凶宅。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林子翔翻攝)

跳樓自殺沒有冤屈,且在社區中庭,法院判房屋買賣不算凶宅。圖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林子翔翻攝)

2015/09/14 07:1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向徐姓房東租屋讓父母住,然而李母疑似因為乳癌病情導致心情低落,在去年2月從租屋處跳樓自殺,陳屍在社區中庭。其後徐男要賣屋時卻遭買家以「凶宅」為由砍價成交,徐男便向李男提告求償。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徐男賣屋時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認為他所擁有的23坪房屋市價達2990萬元,但買方以「凶宅」為由,最後砍價至2225萬元成交,與預期相差765萬餘元,為此徐男向李男提告求償200萬元,但台北地院以「自願跳樓不算凶宅」判徐男敗訴。

判決表示,凶宅非法律名詞、判定方式模糊,有一說依冤魂冤屈程度可分為大凶、中凶與小兇,然而而民間認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在屋中所致,若無冤屈而自願求死,死亡則又何來冤屈?李母跳樓不是冤屈所逼,死亡處又是在公共設施的中庭,該屋認定非凶宅,故判李男免賠,但徐男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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