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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向3女噴「精」 判拘110天

吳姓男子把自己的精液裝於保險套內,騎機車在蘆洲區閒晃,隨機朝3位年輕女性身上潑灑,導致被害女子衣服毀損,不堪使用,新北地院依毀損罪判吳男拘役115日。(資料照,記者陳賢義翻攝)

吳姓男子把自己的精液裝於保險套內,騎機車在蘆洲區閒晃,隨機朝3位年輕女性身上潑灑,導致被害女子衣服毀損,不堪使用,新北地院依毀損罪判吳男拘役115日。(資料照,記者陳賢義翻攝)

2015/08/25 17:3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43歲的吳姓男子把自己的精液裝於保險套內,騎機車在蘆洲區閒晃,隨機朝3位年輕女性身上潑灑,導致被害女子衣服毀損,不堪使用,新北地院依毀損罪判吳男拘役115日,得易科罰金11萬5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01年1月17日晚間11時許,吳男拿著裝著精液的保險套騎車行經蘆洲光榮路97巷口時,朝其中一名穿著紅色外套的被害女子噴灑精液;同年11月4日晚間10點半,吳男在蘆洲復興路與民族路口,對另一名穿著粉紅色上衣的被害者噴精。

消聲匿跡一陣子後,去年3月31日晚間8時,吳男又對一名穿著靛藍色外套的被害者噴灑精液;被害人原本不知道身上沾到的不明黏稠液體為何,報警處理後,得知是精液直呼「噁心」!警方採集精液比對資料庫後確認,隨機噴精者就是吳男。

檢方偵辦時,吳男一度辯稱當時神智不清楚,法官不採信,因為吳男預藏保險套還裝精液,騎車隨機搜尋目標,鎖定被害者後正面潑灑精液,再趁被害人未及反應之際迅速加速離去,顯示吳男於犯前規劃周詳,犯案時行動迅速,確實鎖定年輕女子犯案,且深知以此犯案後,應儘速逃離,避免遭追捕,認定吳男自知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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