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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真美?持刀搶婦女、威脅殺女童 還想要緩刑

2015/08/21 16:4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邱姓男子2010年間夥同黃姓男子搶盜婦人,邱男還持刀威脅殺害女童,用刀割傷婦人,一審重判7年4月徒刑,但他卻提起上訴,辯稱黃男只判5年8月,司法對他不公平,他希望二審法官能給他輕判與緩刑,讓他不用坐牢,法官卻發現他在搶盜案後,又於去年觸犯竊盜與毒品罪,不符合2年以下徒刑才能緩刑的條件,據此駁回上訴,他如判決確定,必須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邱男有毒品前科,他於2010年7月11日晚間,夥同黃男在台中市南屯區一處停車場,見簡姓婦人開車要離去,由邱男持刀搶劫,黃男把風,不料,邱男把簡婦推入車內,卻見簡婦的女兒在車內,還不斷央求邱男:「放開我媽媽,錢全部給你」,邱男卻持刀威脅「不要講話,再講我就殺死妳」,之後用刀割傷簡婦的手臂。

邱男強盜時,簡婦不斷呼救,2人拉扯時,簡婦的左手粉碎性骨折、左手神經受傷,手臂割傷,幸好熱心路人出面阻止,簡婦與女兒趁隙棄車離去,邱男奪得車內皮包逃逸,裡面有現金8000元與證件,他卻不慎留下指紋而被警方偵破,一審法官認為,黃男不知邱男攜帶刀子,且邱男犯行嚴重,持刀傷害簡女,又威脅殺害未滿7歲的女童,判決黃男徒刑5年8月(判決確定),邱男徒刑7年4月。

邱男提出上訴,他認為黃男與他一起搶劫,判刑卻比較輕,對他不公平,他希望法官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讓他可以不用坐牢,高分院法官卻認為,邱男犯行比黃男嚴重,在強盜之外,還攜帶刀械且對兒童恐嚇危害安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必須加重其刑。

高分院認為,邱男觸犯加重強盜罪,可判處7年到15年徒刑,如再加重徒刑二分之一,最重可判決20年(有期徒刑不得逾20年),判處7年4月已是低度量刑,另外,邱男去年又犯竊盜與毒品罪,今年2月才假釋出獄,他因強盜案判刑7年4月,不符2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宣告緩刑的條件,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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