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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粉末 內政部擬納管

內政部會議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粉末,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內政部會議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粉末,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6/29 19:08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八仙樂園粉塵爆炸造成嚴重災情,內政部下午邀各部會討論微細粉末管理,會議決議,未來在公共場所噴灑可燃性粉末,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至於管理辦法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由於此只要修改法規命令,不涉及修法,內政部本週將預告,待預告10天後,即可公告上路。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表示,對於彩色粉末的管理,將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把「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辦理體育、休閒或其他聚眾活動,噴灑可燃性微細粉末行為」,公告為「易致火災行為」,未經過許可,不可以從事此類活動。

陳純敬解釋,過去放天燈也被消防署公告為「易招致火災行為」,而可燃性細微粉末一旦公告後,未來只要辦理路跑等活動,無論以機器或人工噴灑玉米粉、麵粉、太白粉、奶粉、染料等,不管是在室內或室外,只要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都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消防署近期也會邀集各縣市政府研訂相關審查許可辦法。

不過,依照「消防法」,違法者只能罰3千元以下的罰鍰,消防署法制科科長廖怡如解釋,「行政罰法」規定若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提高罰鍰,不受罰鍰上限的限制。

行政院長毛治國昨天下令在消防署確定彩色粉末的安全性前,公共活動停止使用彩色粉末,陳純敬也說,內政部已發函給地方政府,在完成法治作業之前,禁止類似行為。不過,內政部坦承,這段期間如業者使用粉末舉辦活動,仍無法用「消防法」處罰,只能看是否違法其他相關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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