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棄置廢石灰 南市環保局重申仍依法處分

台塑廢石灰棄置南市,環保局重申將再依法開罰。(圖由南市環保局提供)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對於台塑廢石灰的法院判決,台南市環保局今日重申,將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暨第52條規定,重新計算不法利得,以「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再對台塑另作適法處分,要求限期改善直到改善完畢。
環保局強調,藉由不法利得重罰違規導正不法,以遏止事業廢棄物棄置南市。
環保局表示,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6日判決書指出,基於地方自治權,南市政府得將其有關事務委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因此,環保局對於其轄區內因工廠產生物品,有認定是否為事業廢棄物之權限,即法院認同環保局裁處台塑以副產石灰產品失去市場價值,認定事業廢棄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不法利得、限期改善及環境講習等違規事實。
環保局表示,僅因第1次與第2次裁處所增加不法利得金額,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才撤銷處分,所以俟收到法院判決書後,重新計算不法利得,再對台塑另作適法處分,要求限期改善直到改善完畢。
據了解,台塑六輕廠產出的副產石灰,委由無照的清運公司棄置臺南市左鎮及麻豆區的土石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102年被環檢警聯合小組查獲。
南市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對台塑公司開出4項處分,包括6000元罰鍰、不法利益1億4240萬5,120元、限期於103年5月28日改善及環境教育講習1小時。
台塑六輕廠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26日判決結果均遭撤銷,環保局將依判決結果另為適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