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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索「分手砲」性侵加性器塞嘴 法官斥惡劣重判

2015/05/07 16:4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強打一砲的代價是坐牢外加賠款!黃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雙方談判破裂,黃男惱怒之餘強索「分手砲」,無視被害人反抗,強行將性器塞嘴、性侵還以嘴舔吸被害人下體,令被害人驚恐不已,承審法官以「至為惡劣」來形容黃男犯行,依強制性交罪重判黃男4年徒刑,並賠償被害人30萬元。

從事餐飲業的黃男與被害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個性不合,女子於去年4月間主動提出分手,黃男遂開車到女子家邀約談判,黃男見無法挽回女子心意,竟將女子強拉上車開至偏僻處,強行要和女子發生性關係,被害人不從卻激怒黃男,以優勢體型壓制被害人,強行脫去被害人衣物加以性侵。

被害人在法庭上泣訴,黃男恐嚇她如果反抗,就要把她脫光衣服丟進路旁魚塭裡,讓她心生畏懼,黃男不但將生殖器塞進她的嘴巴,還在性侵後用嘴舔吸她的下體,令她感到噁心及害怕。

黃男則辯稱,是女友開玩笑提出分手,他要求談和,便開車帶女友到外面談,接著就在車上發生關係,而且是在兩情相悅狀況下做愛,並沒有強迫,事後還載女友回家。

法官認為,男歡女愛下的性行為,通常會選擇較舒適的空間場所享受其間情趣,但被害人是躺在汽車正、副駕駛座之間,黃男從副駕駛座進入施力,空間狹隘,還有排檔桿及手煞車,甚為不舒服,就算是車床族,也會選擇較寬敞的後座,檢視被害人驗傷報告及幾近崩潰的情緒反應,難與兩情相悅之說做連結。

法官斥責黃男為遂其權力與控制慾,以強制力性侵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難以磨滅的恐懼陰影,更損及被害人尊嚴,不僅兩性觀念偏差,並欠缺對女性身體的尊重,行徑至為惡劣,犯後卸責狡辯,為法理所難容,依法處4年徒刑,民事求償部分,經衡量雙方經濟能力及全案情狀後,黃男應賠償30萬元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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