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被害人最高獲償447萬、最低賠30萬
2015/04/17 12:53
〔記者項程鎮、張筱笛/台北報導〕RCA案被害人分為ABC共3類,A類是已死亡員工,家屬均各求償800萬元,B類為罹癌或生其他重病,其中罹癌者各請求1000萬元、重病各請求600萬元,C類為未生病員工,求償400萬元。
合議庭判賠A類受害家屬,共獲償7017萬元,個別受害家屬最高可得168萬元,最低獲92萬元,B類和C類共判決賠償4億9428萬元,B類受害人中,最高可得447萬元,最低50萬元,C類中,最高獲償153萬元,最低30萬元。
A類中,已病故勞工47人、提告家屬139人、合議庭判准61人,B類中提告的員工及家屬249人、判准243人,C類提告的員工及家屬141人、合議庭全數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