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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章子怡伴遊撈32億 壹週刊無罪

藝人章子怡101年5月遭壹週刊報導伴遊中國高官,10年海撈新台幣32億,章子怡得知後,提告加重誹謗。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已平衡報導,且國際影星言行應可受公評,判無罪。(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藝人章子怡101年5月遭壹週刊報導伴遊中國高官,10年海撈新台幣32億,章子怡得知後,提告加重誹謗。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已平衡報導,且國際影星言行應可受公評,判無罪。(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2015/04/08 16:29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藝人章子怡101年5月遭壹週刊報導伴遊中國高官,10年海撈新台幣32億,章子怡得知後,提告加重誹謗,檢察官還曾於金馬獎舉行第50屆頒獎典禮時,赴飯店對章子怡就訊,偵結後將壹週刊調查組主任、記者等人起訴,但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報導有引述章子怡微博留言,已平衡報導,且國際影星言行應可受公評,判無罪。

當時中國薄熙來案爆發,美國的中文媒體博訊新聞網發佈獨家,指稱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安排章子怡,和薄熙來交往,互動酬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見面地點都在徐明的私人招待所,壹週刊隨後跟進報導。

章子怡偵查時告訴檢察官,多家媒體曾透過經紀人詢問回應,她本人也在海南島參加華人電影傳媒大獎時,公開對報導內容澄清,並在網路上發表聲明,絕無斷絕對外聯繫,並強調「相信台灣司法會還我清白」。

法官認為,壹週刊已將博訊用的「上床」、「性交易」等明顯具有性意涵的用語,改為較中性的「交往」、「見面」,應無誹謗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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