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撿包被指竊賊 法院還清白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去年7月間,見商店前機車放置一個皮包,很熱心的他,原本想把皮包拿到派出所,卻見皮包內有一張稅單,遂把皮包送回失主居住大樓的警衛室,不料,失主見皮包不見立即報案,林某反而成為竊賊,還被台中地檢署起訴,不過,台中地院認為他是「熱心有餘,行事卻不得章法」,不懂「避嫌」,判他無罪,還他一個清白。
判決書指出,林某是在去年7月1日晚間9時40分,在潭子區全聯福利社前,見機車上有一個包包,林某指他曾有類似遺失包包的經驗,因此,他想把包包拿去派出所,途中見包包內有一張稅單,上面有住址,於是先把購買的冷凍水餃拿回家冰存,再騎機車把包包送到失主住處的警衛室。
不過,就在林某拿走包包不久,失主胡小姐發現包包不見而報警,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等證物,把林某依竊盜罪嫌法辦,台中地檢署也依竊盜罪嫌起訴。
判決書指出,檢警所指的「竊盜」有諸多違反常理之處,這個包包雖在案發後20分鐘,由林某送到失主住處警衛室,且包包內財物分文不減,警方卻認為林某應該先把包包先拿到全聯福利社才對,而不是捨近求遠,另外,林某在拿走包包時,有左右張望等類似偷竊行為。
法官卻認為,林某從拿走包包,到送到失主住處警衛室,為時僅20分鐘,這是林某從全聯福利社返家,再從住處到失主住處的車程時間,也就是林某並無任何耽擱,就把包包送返失主住處警衛室,另外,包包沒有被翻動,裡面的6000元等現金與物品都沒有短缺,證實林某沒有偷竊之意,是不懂得「避嫌」,「熱心有餘,行事卻不得章法」。
至於林某拿走包包之前,曾左右張望,林某辯稱是他想查看失主是否就在附近,法官採信他的說法,且左右張望類似竊嫌的舉止,是個人主觀的看法,也不足以證明林某偷竊,因此判決他無罪,還給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