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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自行車賽墜谷亡 判國賠689萬元

王嘉瑜專長飛輪有氧。(資料照,翻攝自運動工場網頁)

王嘉瑜專長飛輪有氧。(資料照,翻攝自運動工場網頁)

2015/03/24 12:28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師大研究生王嘉瑜2007年前參加全國自由車競賽墜谷身亡,家屬聲請國賠,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主辦單位未依法申請使用道路,且未在危險路段豎立警告標誌應負過失責任,推翻一審王女應負5成過失責任,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賠償王家68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2007年12月,26歲的王嘉瑜參加高市府與改制前的高雄縣體育會舉辦的全國自由車公路賽,王女騎到靠近終點前1公里處之建山二橋下坡轉彎處時,因橋面有寬1公尺坑洞,當場反應不及墜谷身亡。

全案一審認為,高雄市政府等單位舉辦比賽前並未依法向公路總局申請使用該道路,也未向參賽者說明路況或豎立警告標誌,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疏失,但王女本身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於意外發生亦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判決高雄市政府賠償王家129萬餘元。

家屬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公務員有疏失外,另認為王女歷經數十公里激烈競速後體力下滑,在接近終點最後衝刺階段,對於下坡右轉彎後的路況變化根本無法反應,本身並無過失。

且主辦單位並未替選手投保個人意外險,應賠償王家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保險費等合計6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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