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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庭院當養蜂場 法官:「非危險動物」判不罰

北投一名潘姓婦人在公寓的院子放蜂箱被檢舉,不過法院認為蜜蜂不算「危險動物」裁定不罰。(圖擷取自《維基百科》)

北投一名潘姓婦人在公寓的院子放蜂箱被檢舉,不過法院認為蜜蜂不算「危險動物」裁定不罰。(圖擷取自《維基百科》)

2015/03/18 09:0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北投的潘姓婦人在自家院子養了一箱蜜蜂,鄰居擔心被螫而報警,但士林地院簡易庭認為婦人養的不是「危險動物」,裁定不罰。

根據《聯合報》報導,台北市北投區石牌的公寓一樓的潘婦,去年十月將蜂箱放在院子,鄰居驚覺「有人把院子當養蜂場」,隨後向市府動物保護處檢舉。稽查員發現蜜蜂實際上不算動物保護法所規範的「寵物」,移請市警局處理。

警方認為蜜蜂會螫人,飛行方向也難以控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的規定,將潘婦函送士林地院簡易庭。然而潘婦表示,蜂箱是屏東的友人暫時寄放而已,並解釋「蜜蜂很乖,就喜歡在桃樹上飛舞,不會亂飛出去」。

法院指出,潘婦養的蜜蜂屬個性較溫和的「義大利蜂」,若不逗弄蜂巢,應不至被攻擊,並表示雖沒立法解釋哪些動物算「危險動物」,但應是指獅、虎、豹、蛇等,蜜蜂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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