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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殺人?姦屍?雄檢低調不願證實

2015/03/10 17:5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大學生殺死學妹後再焚屍,檢方會同法醫相驗後,發現女大生全身90%燒燙傷,左腕處還有一道割傷,但左腕處的傷口不是致命原因,死因經法醫檢視後,確認女大生被黃嫌徒手掐死,至於是性侵殺人?還是殺人後姦屍?雄檢基於保護被害家屬立場,暫不願證實。

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指出,姦屍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可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與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典有天壤之別,相關事證仍待進一步比對,才能確認死者是生前或是死後受辱。

黃元冠表示,人死之後,血液不再流通,因此判定是生前或死後遭性侵的方式,通常是檢視死者下體及陰道處是否出現瘀傷,若出現瘀傷,則可證實為生前遭性侵,反之,則可認定是死後遭人侵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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