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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不平 騎士撞成植物人 國賠816萬

2014/12/26 18:3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張朝欽騎車行經台21線高雄路段時,為閃躲左後方來車,車輪擦撞路旁的路燈基底,導致機車失控,撞上路旁水泥護欄,張某機車後座的林其毅摔出車外,腦部重創成植物人,家屬提告,要求負責路面維修的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國賠,最高法院判准國賠816萬5600元及利息,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進行台21線高雄路段道路拓寬工程時,路旁留下突出5公分的水泥路燈基底未弭平,100年3月18日中午12點半,張朝欽騎車行經台21線高雄路段時,擦撞路燈基底,機車後座的林其毅摔成植物人,家屬求償1633萬1199元。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認為,張朝欽超速未發現路面有突出物,才會肇事,希望法院酌減國賠金額;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路面如機車和小客車併行後,扣除安全間隔,仍有1公尺寬度,張超速來不及反應才會撞上路燈基底,認定養工處只應負一半責任,判准國賠816萬5600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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