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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補牢 士檢火速起訴殺女性侵案

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5年、518次,被害人向生父求救,許嫌擔心再入監勒死她滅口,一、二審都判許嫌死刑,高院更一審昨改判無期徒刑,監委高鳳仙申請自動調查。(資料照)

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5年、518次,被害人向生父求救,許嫌擔心再入監勒死她滅口,一、二審都判許嫌死刑,高院更一審昨改判無期徒刑,監委高鳳仙申請自動調查。(資料照)

2014/11/21 16:1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許姓男子涉嫌性侵同居人18歲的女兒小君(化名)518次,並以煞車線將她勒斃,卻逃過死刑,其中士林地檢署被最高法院認定未起訴許男在100年9月14日的性侵犯行,但該次罪證最為明確,引發外界議論,士檢前天分案後,今火速偵結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士檢昨向高等法院調院相關卷證,原承辦檢察官閱卷後,今提起公訴,並將於下禮拜一送審。

起訴載明,當初認定許男於「95年間某日起至100年9月14日前之某日」性侵小君,雖經過士林地院、高等法院先後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卻認為起訴範圍未涵蓋9月14日凌晨1點之犯行,將高等法院判決撤銷,依照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次無重覆起訴之問題。

本案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計算出性侵次數為518次,依照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判許男死刑,高院二審則認為9月14日前的性侵為檢察官自行推估,僅有最後一次較明確,有扣到沾有許男精液及小君下體分泌物的衛生紙作為證據,只採認這一次強制性交罪,但仍判處死刑。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法官卻認為,檢方認定的性侵犯行是到9月14日前之某日,因此9月14日的犯行不在起訴範圍內,二審是「訴外審判」,將這條強制性交罪撤銷,並指出檢察官認為有罪嫌,應另行起訴,殺人罪部分則發回更審,而其餘性侵部分因高檢署未上訴,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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