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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軍宅貸款 王如玄夫罰18萬確定

黃東焄漏報王如玄購置軍宅貸款八百四十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於法有據,判裁罰十八萬罰鍰確定。(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黃東焄漏報王如玄購置軍宅貸款八百四十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於法有據,判裁罰十八萬罰鍰確定。(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2016/01/09 06:00

〔記者楊國文、施曉光、曾韋禎/台北報導〕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的檢察官丈夫黃東焄,被查出九十八年間申報財產時,漏報王如玄購置軍宅的貸款八百四十萬元,監察院以故意申報不實為由裁罰黃十八萬元,黃不服打行政訴訟一度抗罰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裁罰黃於法有據,判應裁處十八萬罰鍰確定。

判決書指王也曾漏報

特別的是,行政法院在判決書中加碼指出,王如玄在九十八年間擔任勞委會主委,依法也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但王如玄當時也漏報該貸款,監察院未予裁罰,後來准予她申請更正,增列該八百四十萬元貸款而免罰,因此認定裁罰黃東焄乃於法有據。

此漏報財產案爆發後,甫升任司法院政風處長新職的黃東焄已請辭下台,回任高檢署檢察官。

王聲明尊重判決結果

對判決結果,王如玄昨天聲明尊重並接受判決。朱立倫競選辦公室發言人李正皓表示,黃東焄主觀認定該房產的買賣契約書雖為王如玄簽訂,但實際購屋者是王如玄妹妹王如慧,相關房貸全由王如慧承擔,不屬他們夫妻兩人的財產,所以才未申報。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則諷刺,賊星該敗。他表示,王如玄就是心存僥倖,想說漏報不會被抓到,就算被抓到還死不認錯,就像購買軍宅一樣,被抓到多少才承認多少,還虧他們夫婦是法律人,甚至主管政風業務。

立委︰疑點應說清楚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認為,有一筆被抓到漏報,誰知道有沒有第二筆、第三筆?王如玄應該好好說清楚,買過的軍宅,是用誰的名義?過戶在誰名下?相關疑點,王至今都沒交代清楚。

黃東焄九十八年間任職高檢署檢察官時,向監察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遭監察院查出漏報以太太王如玄名義購買健華新城軍宅,而向銀行貸款的八百四十萬元債務,遭監院認定涉故意申報不實,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等規定,裁罰十八萬元。

黃東焄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抗罰指稱,經他詢問,才知太太在九十八年三月和莫姓男子簽訂軍宅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同月下旬向遠東商銀貸款八百四十萬元,但實際購屋者是王如慧,借貸事宜都由王如慧承擔,太太認為事不關己,才未告知他,並非故意漏報財產資料。

一○二年六月,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採信黃東焄說法,判他勝訴,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仍有疑點待釐清,前年七月撤銷發回北院更一審。

法院︰監院裁罰於法有據

北院更一審審理時,監察院主張,王如玄是多年的執業律師,豈有不知公務人員配偶有超過一百萬元債務應申報的道理?若實際購買人是王如慧,理應由王如慧和對方簽約購買,不需要由王如玄先簽約,再轉手讓與,裁罰乃於法有據,更一審因此判黃東焄敗訴。黃東焄仍不服,提出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件軍宅的擔保貸款,已詳載在建物登記謄本,縱使如王如玄、王如慧指稱,是王如玄短暫出借名義供親妹購屋,黃東焄也應據實申報,認定監察院裁罰黃十八萬元並無不當,判黃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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