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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金門雷區土地 五年內可申請返還

圖為金門排雷。(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圖為金門排雷。(資料照,記者吳正庭攝)

2015/05/27 06:00

〔記者王文萱/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金門雷區範圍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證明,五年內可申請「返還」。另為保障離島學生受教權,高中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可申請介聘到台灣。

修正案明定,若政府非經徵收或購買等程序有償取得金門地雷區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民法」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條文施行日起的五年內,提出佈雷前的土地證明、鄉公所出具證明等,向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修正案規定,若雷區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必要,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租用、購買或徵收;申請土地返還不受都市計畫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限制。

為保障離島學生受教權,修正案規定,高中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可申請介聘到台灣本島學校。至於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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