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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城案一審宣判 北院認定柯文哲收賄210萬

    2026/03/27 05:30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涉犯京華城案於昨日分別被判處十七年、十年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柯、沈的行賄及收賄部分,所指的是沈以人頭方式交付共二一〇萬元部分,具對價關係,且本質屬前金、後謝。圖為柯文哲於開庭前步入法院。(記者羅沛德攝)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涉犯京華城案於昨日分別被判處十七年、十年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柯、沈的行賄及收賄部分,所指的是沈以人頭方式交付共二一〇萬元部分,具對價關係,且本質屬前金、後謝。圖為柯文哲於開庭前步入法院。(記者羅沛德攝)

    沈慶京透過7個人頭交付 北院:具對價關係

    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涉犯京華城案於昨日分別被判處十七年、十年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柯、沈的行賄及收賄部分,所指的是沈以人頭方式交付共二一〇萬元部分,具對價關係,且本質屬前金、後謝。此外,收、賄雙方只要可得推悉方式,達至合意即可認定為具有犯意聯絡。

    達至合意 即可認定犯意聯絡

    北院說明,收受賄賂罪的認定,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

    合議庭認為,收賄罪因為屬於嚴重犯罪,因此採抽象危險犯方式予以規範,行為一經著手,罪即成立,雖然可分為要求、期約、收受三個階段,但非必然循序進階,採跳躍甚或一次直接進行到最末階段,並不違常。行、收賄人員,利用明示、默示或可得推悉方式,達致合意,皆無不可。

    北院指出,二〇二〇年二月廿日,時任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陪同沈與柯密會後,見沈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反映兩人會談結果具正面意義,其後北市府將京華城案送交都委會研議,可推知雙方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

    李文宗曾說 「市長心存感激」

    其後,沈慶京於三月廿四日至三月廿六日期間,透過七個人頭將二一〇萬元給付至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朱亞虎曾向柯文哲競辦助理李文宗告知此事,並獲回應「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謝謝您,弟文宗」,北院因此認定柯對此知情,並認定此為賄款交付。

    京華城等案被告判刑一覽表

    京華城等案被告判刑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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