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珍再提爭議法案 緩刑可參選
2025/12/10 05:30 記者李文馨、林欣漢/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立委陳玉珍(右)昨再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將「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納入參選資格,綠營質疑為蘇清泉(左)開後門。(資料照)
綠營砲轟 重罪犯可透過認罪自首爭取緩刑 繞過限制參選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上週提出助理費除罪化修法,遭疑有意為同黨籍立委顏寬恒涉助理費案解套。陳玉珍昨在程序委員會再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將「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納入參選資格。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批評,該法案就是在幫國民黨立委蘇清泉開後門,國民黨照顧完顏的貪污案後,接下來照顧蘇清泉醫院大火的緩刑(應為緩起訴)案。
綠:國民黨照顧完顏寬恒 再照顧蘇清泉
對此,陳玉珍回應,蘇清泉沒有被判緩刑,是緩起訴,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本來就可以參選。如果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被判拘役得易科罰金都可參選,更輕微的緩刑為什麼不能參選呢?而且她的提案已經排除「黑金槍毒」不得參選。
陳玉珍:蘇是緩起訴非緩刑 本就可參選
有意角逐屏東縣長的蘇清泉涉屏東安泰醫院九死火警案,屏東地檢署日前將蘇等四名被告緩起訴處分,高檢署高雄分署認為處置不當,十月撤銷發回重新偵辦,結果尚未出爐。
安泰醫院火警案 屏檢緩起訴遭高檢撤銷
陳玉珍提案指出,有鑑於現行「公職選罷法」第廿六條第九款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為矯正現行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因此擬具「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
現行選罷法第廿六條規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毒品等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犯上述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亦同。陳玉珍所提草案則刪除「於緩刑期間」等字眼,並改為「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值得一提的是,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及國民黨立委謝龍介、蘇清泉等人十一月也曾提出相關「反排黑條款」修法,但於立法院院會當天提議撤回。
陳培瑜受訪批評,「蘇清泉因為屏東醫院大火案獲得緩刑,輿論譁然,立法院卻幫蘇提這個法案開後門!國民黨照顧自家人最有力,照顧完顏寬恒的貪污案之後,接下來照顧蘇清泉醫院大火的緩刑案,民進黨無法接受。」
民進黨團幹事長鍾佳濱表示,在司法實務上,若犯下七年以上的罪,經過一次減刑可降至三年半,若再符合資格進行第二次減刑,刑期可降至兩年以下,便符合宣告緩刑的標準。一般輕罪本就不受排黑條款限制,需要動用到這種「兩次減刑換緩刑」算式的,往往是犯下七年以上重罪的人,該項修法讓原本應該被剝奪參政權的重罪犯,透過認罪自首與爭取緩刑,可繞過限制繼續參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