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地院將「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林姿妙涉貪判12年半太輕 檢方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中)涉貪判刑被停職,昨仍受邀參加縣府新春團拜。(記者江志雄攝)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院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判,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宜蘭地檢署認為,宜院把檢方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在農曆年後開工日,將十五名被告中包括林姿妙在內的十四人提起上訴。
林姿妙一審宣判後被停職,昨天仍受邀參加宜蘭縣政府新春團拜,並上台發表談話,向縣府同仁拜年,但不同於以往的笑容可掬,她的神情顯得相當嚴肅,活動結束後便匆匆離去。
此案檢方起訴十五人,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與檢方認罪協商不上訴,連同林姿妙及一審獲判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目前擔任交通處長的黃志良等十四人提起上訴。
宜蘭地院認定林姿妙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財產來源不明罪,處兩年六月、褫奪公權兩年,特殊洗錢罪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
檢方針對林姿妙上訴理由,包括宜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有誤,加上林姿妙在偵查、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判處圖利罪的刑度過輕;再者,一部分的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至於一審唯一判無罪的黃志良,檢方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一併上訴。
林姿妙涉貪案被告,有林姿妙與女兒林羿伶、七名宜蘭縣政府局處首長及科長、兩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林姿妙前助理,合計十五人,其中黃志良無罪,其他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四月到十二年六月不等,扣除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檢方以被告否認犯行、無罪認定有誤、量刑過輕等理由,對十四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