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各法院已設國安軍事專業法庭
司法院指出,國家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自前年十二月施行後,已要求各地院、高等法院及高分院應成立國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國安法案件,各法院已落實施行。(資料照)
陸委會盼國安案件 法院當作特殊案件處理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復康聯盟黨涉收中國資金在台發展組織,引發關注,內政部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陸委會表示,法院應設置國安軍事專業法庭審理國安法案件。司法院指出,國家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自前年十二月施行後,已要求各地院、高等法院及高分院應成立國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國安法案件,各法院已落實施行。
法定刑度範圍內裁判 無輕縱情事
陸委會九日召開例行記者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過往常會聽到國安案件被輕判,希望法院將國安案件當作特殊案件處理,如成立國安法庭。
司法院指出,國安法第十九條於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後,司法院同年月廿日即發布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明定「國安軍事專業案件」含括違反國家安全法在內的案件類型,各地院、高等法院及其高分院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各法院已落實施行。
司法院表示,國安法於二○一九年七月修正後刑度大幅提高,以社會普遍關注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為例,修正前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修正後,提高為七年以上徒刑。近期社會關注的國安法案件,多數屬舊法時期個案。
司法院強調,司法院所屬法官辦理相關案件,都是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判,無輕縱情事。
司法院並說,為精進國安案件審判量刑妥適,司法院二○二一年間即召開諮詢會議,邀集院、檢及相關機關、團體共同討論,研議完成「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事項」,提供法官審酌刑度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