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列3罪聲押鄭文燦 法官:摸索證據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昨再獲交保,步出法庭時神情略顯憔悴,對媒體提問不發一語。(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余瑞仁、鄭淑婷、張文川/綜合報導〕前桃園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昨二度獲交保,羈押庭中檢辯攻防長達四小時,檢方力陳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洗錢罪、洩密罪,全案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相關人員,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桃園地院法官則認為鄭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重大,其餘均難認有據。
鄭文燦昨由三名律師陪同應訊,進入法院及再獲交保離去時始終神情嚴肅;桃檢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庭訊後神情凝重離去,二度挫敗心情全寫在臉上。檢方昨晚即完成抗告書遞交桃院;桃院以最速件完成作業送往高院。高院於昨晚間收到案卷,依程序將待今日分案,最快今決定准駁。
高院最快今准駁抗告
本報掌握相關人士證實,承審法官在法庭中一度質疑此案檢調已立案七年,因證據不足二度簽結,此番重起爐灶發動偵辦,除了掌握行賄人進出桃園市長官邸監視畫面及行賄共犯指證,並無其他有力新事證,可說從其他被告證詞拼湊證據,猶如「摸索證據」。
檢:無法理解法官說法
對此說法,檢方人士回應,桃院昨天的具保理由不也直指鄭文燦於不違背職務收賄部分「犯罪嫌疑重大」,況且所有的犯罪,檢調偵辦過程都猶如在拼圖,就是多方追查、蒐集證據,對於外傳法官所稱「摸索證據」,無法理解。此外,檢方此前對此案簽結二次,這也是外界誤解,根本無所謂「簽結」,而當時是因承辦檢察官輪替、案件交接,前手簽為「暫結」、再另行簽分他案續辦。
據了解,鄭文燦辯護律師昨在法庭上指稱,此案所謂白手套的華亞重劃會理事長廖俊松父子行賄過程中,交付賄款時以手勢比「五」,但監聽譯文顯示行賄者事後曾在與妻子通話中稱「將錢塞在桌子下」,從當面送錢變成塞在桌下,前後矛盾,而檢方對此並未多所解釋。對此,檢方熟悉案情人士說,所有證據都已附卷,會有這樣的誤解,只能說「對案情不熟悉」。
桃院裁定理由指出,檢方認鄭文燦涉犯三項罪名,鄭雖否認犯行,但從相關卷證及供述判斷,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重大;洗錢及洩密罪部分,檢方所提事證,未說明鄭有無掩飾或隱匿手段等洗錢罪構成要件,也未提出其他補強證據,最多僅能證明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來源就是鄭文燦。
對檢方提出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理由指出,鄭文燦涉犯為本刑最輕七年以上之罪,檢方指具有逃亡之虞有據,但檢方認為鄭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因鄭已卸任市長一年半,在桃市府是否仍有影響力已有疑義。
檢方雖指鄭擁有秘書、司機等輔助人手,恐有串證之虞,然而這些人均無涉案證據,目前此案相關被告除高齡九十歲的楊兆麟獲交保,另四人均已羈押禁見,七年前相關蒐證照片、譯文均已顯現在卷,鄭也早已離開市長職務,難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法官考量其他被告交保金額及鄭文燦的政商地位,裁准鄭以一二○○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察官再度當庭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