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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反滲透法 打擊中國介選利器

法界指出,投票行賄罪最重可判刑十年,加上邱女觸犯反滲透法第七條規定,接受中方資助行賄選民,可再加重至二分之一。(路透檔案照)

法界指出,投票行賄罪最重可判刑十年,加上邱女觸犯反滲透法第七條規定,接受中方資助行賄選民,可再加重至二分之一。(路透檔案照)

2022/11/29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長當選人蔣萬安的內湖後援會總幹事邱瑞蓮,被檢調查出她參選里長時,涉接受中國資助的快篩試劑賄選被起訴,法界昨指出,投票行賄罪最重可判刑十年,加上邱女觸犯反滲透法第七條規定,接受中方資助行賄選民,可再加重至二分之一,刑責頗重,成為打擊中方滲透的一項利器。

可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指出,兩年多前公布施行的反滲透法,目的在防範中國等境外勢力滲透、干預,確保我國家安全,對防範中國等敵對勢力,此立法有其必要性。

絲漢德指出,在反滲透法還未立法前,像邱女相同犯行,只能以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的投票行賄罪論處,刑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過,反滲透法立法後,邱女因觸犯該法第七條「受滲透來源(即中國)資助」進而涉犯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則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最重可判十五年徒刑,具有遏阻效果。

不過,絲漢德提醒,即使有中國幕後資助,前提是必須觸犯投票行賄罪的法律要件,才能成罪,例如,若有候選人獲得中國提供價值甚低的宣傳品贈送選民,若被法院認定無法影響民眾投票意願,而未構成行賄投票罪的要件,可能無法追究刑責。

律師林曜辰和絲漢德均示警表示,此案中,快篩劑價值不低,能夠一望即知是行賄之物,難保中國在我國往後的選舉中,不會以變相手法介入、影響選舉,應小心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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