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八田與一銅像戴五星旗口罩判免罰 法界譁然:政治裁判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等人將日籍工程師八田與一銅像戴上五星旗圖樣口罩,法官認為未違反社維法,裁定不罰,引發爭議。(取自網路)
〔記者張文川、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等人將日籍工程師八田與一銅像戴上五星旗圖樣口罩,法官認為未違反社維法,裁定不罰,並在裁定書中大談言論自由。對此,律師周武榮認為本案法官犯了「法官造法」、「引喻失當」兩項錯誤;律師翁偉倫認為法官只須著重於論究其行為是否構成「滋擾」即可,大篇幅論述與要件無關的象徵性言論保障,「都是多寫的」。
周武榮表示,法官裁定本案不罰的理由中,包括「未涉及極端仇恨、鼓吹犯罪,也未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然而,這並非藉端滋擾的法定要件,法官以不相干的條件套用於本案,有「法官造法」的問題,很不可取。
周武榮說,此件若是為了宣揚共產主義、和平統一,或許可稱之為表達象徵性言論自由,但五星旗是境外敵對勢力中共的國旗,就牽涉到國安法的問題,「趨近於犯罪但尚未構成犯罪」,有構成社維法滋擾之虞,法官將其與社會上的多元意見混為一談,透過擴張解釋來掩護滋擾行為的合法性,引喻失義。
大談言論自由「都是多寫的」
翁偉倫認為,社維法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依罪刑法定主義,法官應回歸法條,重點應放在論究是否構成「藉端滋擾」要件上,而非該行為的「意義」。法官只須論述靜態地將銅像戴五星旗口罩,何以不構成滋擾即可,裁定中大篇幅討論的言論自由、象徵性言論,「顯然是多寫的」。
翁偉倫指出,無論其掛五星旗口罩行為的意義、目的何在,都與是否構成滋擾的行為是兩回事,例如國道收費員抗爭活動,動員三百多人佔領國道,雖然刑事上符合象徵性言論,妨害秩序罪獲不起訴,但其行為仍妨害了交通與造成社會不安,仍應適用社維法滋擾公共場所予以開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住戶、工廠、公司行號」等,可處拘留三日以下、或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
徐安傑裁定林德旺等三人免罰,裁定書中還做政治評論,引法界一片譁然。司法院昨表示,裁定內容可受社會公評,但司法院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不便表示意見。
一名法官指出,可以接受此裁定結果,但把政治傾向帶入裁定書中,猶如政治時事評論,不僅不妥,更讓人覺得這是「政治裁判」,恐將司法界力阻政治力介入的長期努力付之一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