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偽裝外企滲透 修法重罰
陸委會推動修正兩岸條例 嚴懲中資人頭、開罰公司法人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中資透過繞道第三地偽裝成外資,以迂迴方式規避審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十分猖獗,近年更鎖定台灣高科技產業挖角人才。陸委會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等條文,新增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為規避上述規定充當中資人頭,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除處罰行為負責人,亦可開罰公司,以嚇阻「假外企、真中資」滲透來台。
繞道第三地 來台挖角猖獗
據了解,中資以「偽外企」手法,掩飾身分及資金來源入侵台灣的科學園區。調查局今年查出中國深圳一家電子公司,為規避經濟部投審會審查,用日商「僑外資」名義偽裝成外國企業,找台灣人頭擔任負責人,在台成立公司挖角高科技人才,將研發成果傳回中國。
鑑於中資透過第三地來台頻繁,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台營業,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相關認定辦法授權經濟部擬訂。
未經許可 禁止招商投資、人力招募
據草案說明,若中資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或台灣在地協力者,共同實施或幫助其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未經許可進行「招商投資、招攬會員、銷售、人力招募、面試、洽談薪資」等與業務有關活動,均構成違反第四十條之一。
針對中資經第三地違法來台挖角人才,從事第四十條之一等未經許可業務行為,陸委會提案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明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實務上,上述違法行為常藉由法人名義為之,草案特別增訂,除處罰行為負責人,也將對法人科以前項所定罰金,以建立法人刑事責任。
另,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投資」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為規避第七十三條規定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可處十二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官員強調,中資慣以「人頭」在台成立公司,吸納誘拉台灣高科技人才,危害國安及經濟利益,若不處罰,根本無法嚇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