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指使毀棄、損壞國家機密 立委提案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維護國家安全,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認為,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受中共等境外勢力指使毀損、隱匿國家機密資料的威嚇效果不足,因此提案修法全面拉高刑責。若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罰金;假使是受境外機構指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案現已付委審查。
立法院第九屆陸續完成「國安五法」修法及反滲透法立法,而後趙再提出「國安六法」修法,包括刑法、陸海空軍刑法、營業秘密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及機保法,但因適逢預算會期,最後僅情工法完成三讀,加重間諜行為刑責並終身追訴,最終因屆期不連續未竟全功,本屆修法捲土重來。
趙天麟受訪指出,中國是對台灣有武力威脅的境外敵對勢力,他們在處理我方情報人員的刑期和相關處置上都相當嚴峻,雙方刑責不相稱,本次修法主要在於增加其間諜行為的難度和成本。
機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趙則提案拉高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並增訂條文:「意圖迎合境外機構需要而為之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由境外機構請求、授意或命令為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機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若未經其服務機關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最重處二年徒刑及二十萬元罰金。趙則提案拉高至最重五年徒刑。
此外,趙也提案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洩漏、交付機密資料者,處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徒刑;洩漏或交付的對象為境外機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過失犯上述罪行者,處拘役或罰五萬元;未遂犯罰之。
再者,預備或陰謀犯上述罪行,或刺探與收集國家機密,而並未造成機密洩漏或交付他人的實害者,處拘役或罰十萬元。意圖洩漏或交付境外機構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由境外機構請求、授意或命令為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為避免基層公務人員遭不當施壓,趙的提案也針對其個資進行保護。草案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非單位主管的公務人員,其業務執掌內容,以及公務人員非屬機關通訊方式的個人通訊資料,未經本人同意提供者,應視同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