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虛報助理費 議員巧立名目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近年多位縣市議員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而中箭落馬、鋃鐺入獄,有些會避嫌找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頭當紙上幕僚,例如保母、裁縫師、護士,有些明目張膽直接用兒子、姊姊當人頭,東窗事發後振振有詞,辯說是助理自願少領薪水,讓議員花在服務處開銷、做公益,但都不被法院採信而判有罪。
國民黨籍竹市四連霸前議員李黃錦燕,從二千年起先後利用九位人頭虛報助理費,十年間共詐領九三二萬元,人頭包括兒子、醫師丈夫的護士,還有自家保母、縫紉工等,藉以申報每人每月四萬元薪資,而她實際聘請的三名助理,月薪卻只領兩萬元,勞健保還得自付。
李黃錦燕審理時堅稱具名助理都有實際擔任助理,她是付現金支薪,還辯稱有些助理覺得她「錢給得太多」,主動希望她拿一部分去做公益或當作服務處開銷,「所有錢都是助理同意奉獻」。一、二審各判李黃十年、八年徒刑,更一審一度改判無罪,但更二審再次逆轉改判四年定讞入獄。
台北市前議員秦儷舫,五年期間利用胞姊、兄嫂名義掛名,向議會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二二八萬餘元,秦案發後雖認罪,但開庭時稱姊姊、兄嫂並非純人頭,雖未朝九晚五到議會上班,但仍負責選務工作,她認為鋪陳選舉人脈、支援後勤也屬助理工作範圍,「大家都這樣做,但法律卻規定只有選舉前半年才可以,不太合理」。
台北地院考量秦認罪並繳回詐領所得,輕判二年、緩刑五年,檢方放棄上訴而定讞。時任立委黃國昌對此結果很不滿,批評貪污罪不應判緩刑,也質疑檢方為何不上訴。
不過,並非每件詐領助理費案都構成詐領公款罪,宜蘭縣議員陳傑麟被控以妻子的姪子、阿姨為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補助款三四二萬多元,一審認定構成詐領公款罪判刑二年,但二、三審都認為他有私聘助理,付出的助理費總額已達三四七萬元,實際支出多於詐領收入,認定他沒有詐領犯意,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六月、緩刑三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