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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國際組織來台設點 法規鬆綁

內政部三十多年來首次鬆綁國際組織來台設置辦事處規定,並首度將港澳相關國際組織來台設立聯絡據點納入法規。(資料照)

內政部三十多年來首次鬆綁國際組織來台設置辦事處規定,並首度將港澳相關國際組織來台設立聯絡據點納入法規。(資料照)

2021/03/18 05:30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內政部三十多年來首次鬆綁國際組織來台設置辦事處規定,並首度將港澳相關國際組織來台設立聯絡據點納入法規,讓外國民間機構可彈性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層級和數量。內政部指出,預期可有效吸引外國或港澳民間機構團體來我國設置據點,有利拓展我國際空間,增進我國實務外交效益。

中國大陸地區相關組織仍禁止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三十多年來,內政部首次修正「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大幅簡化申請登記程序,以爭取更多國際及港澳非營利組織來台設置辦事處。

這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如刪除不准設置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對於提升國際組織來台意願,內政部指出,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六個月的寬限補正期。

內政部指出,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台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中國大陸地區相關組織均不得來台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均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佳容表示,原本港澳民間組織也可來台設立聯絡據點,但這次是首次明文納入法規,讓設立據點更有法源依據,去年有啟動相關人民團體法規鬆綁規劃,加上觀察到香港政治情勢變化,希望讓台灣有更開放友善的環境,所以這次特別把港澳寫進法規。

陳佳容指出,這可能會帶來兩個效果,針對外國民間組織的法規鬆綁,有些國外民間組織或人權團體原本將亞洲據點設立在香港,有可能考慮移來台灣;而將港澳組織納入法規,也可向港澳民間組織展現台灣的開放態度,讓更多港澳團體安心來台設立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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