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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抵抗權於法無據 辯︰最高院認證存在

整理製表:記者張文川

整理製表:記者張文川

2021/01/19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將魏揚等人的二審有罪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魏揚等人的義務辯護律師團肯定最高法院肯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存在;最高檢察署則回應「遺憾但尊重」,指我國法律未明文規定抵抗權,應由大法官釋憲才能確認。

最高檢昨表示,贊同最高院認定「煽惑罪不違憲」,但抵抗權和公民不服從,都是我國憲法或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概念,要件和行使時機都須有嚴謹的定義,應由司法院大法官審慎思辨後,再行解釋確認,不應只憑最高法院單一審判庭,以過分簡化的抽象描述就做出認定,否則將使人民無所適從,有陷國家社會於不安定狀態之虞。

辯護律師團代表何朝棟昨聆判後說,最高院的判決肯認了人民有權行使抵抗權,見解值得肯定,盼高院更審時,依循最高院的發回意旨,詳實調查並適用法律,將抵抗權類推適用於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減免刑責。

最高法院上月卅一日、本月四日兩度開庭辯論。最高檢蒞庭檢察官朱朝亮當時指出,煽惑罪有明確構成要件,並未違憲,公民不服從不是法律學、而是政治學概念,特色是「非暴力、甘願受罰」,其行使目的是為了保護憲法,而不是為了反抗政府的行政權;本案若適用抵抗權,則人民是否也可動輒以反萊豬、反空污等理由號召民眾佔領行政院、總統府?檢方同意法院從輕量刑,但反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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