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涉案退將爽領退俸 法界:可修法「通緝即追回退俸」
2021/01/18 05:3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退役中將林勤經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在二○一四年被通緝後,仍續給六個月的退俸、十八%優存四年約二百一十萬元,須待判刑確定才能追回款項。對此,有律師認為,立法者或許可修法規定在發布通緝後或一審判決後,就追回退休待遇;但也有律師認為,這會影響到退休軍士官官司期間的生存權利,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何仁崴表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退除給與」包含退休俸與優惠存款利息,故發放標準應同一視之。
何仁崴說,二○一四年服役條例尚未修法,該條例亦無溯及既往規定,故國防部在當時以通緝期間而未給予退休俸,恐違反當時服役條例規定,而違反依法行政;至於優惠存款利息發放到二○一八年修法為止則符合修正前的法律。
何仁崴並表示,因為是給付行政,授予立法者較大的修法空間(參照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意旨,即憲法上之「立法形成自由」),所以立法者可以修法補救,在不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下進行修正,惟公務員退休法亦規定在「判決確定」時才得以停止、喪失;如立法者要修法,建議應一併檢討修正公務員退休法,如此才會立法體系與目的一致。
或可判決確定前僅發部分退俸
律師陳振瑋表示,在判決確定前追討退休優惠,恐影響到退休軍士官官司期間的生存權利,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要避免判刑確定後,因為脫產而追不回已領退休金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先發給部分比率的退俸,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待日後無罪判決確定,再補發其餘尚未給付的退休俸本金及利息,這樣或許可避免剝奪憲法上生存權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