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討黨產 符憲法重大公共利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部分法官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中)昨日率大法官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黨產條例全部合憲。(記者廖振輝攝)
黨產條例溯及既往條文 非憲法不容許
〔記者錢利忠、王定傳/台北報導〕攸關追討國民黨近千億元不當黨產的「黨產條例」釋憲案,昨均被大法官宣告「合憲」,包括追討不當黨產是否違反不溯及既往等憲法原則,大法官強調,法律原則不得溯及既往,但立法者若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而制定溯往條文,非憲法不容許,且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扞格,「信賴自不值得保護!」
黨國不分威權體制
「信賴不值得保護」
關於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爭點,大法官解釋,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也就是,不得溯及適用於「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的事件」。不過也有但書,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若是「追求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溯往便不再是當然不許的天條;黨產條例即屬此類。黨產條例施行前,已脫離政黨的組織仍可被評定為「附隨組織」,在此範圍內,黨產條例即屬於具溯往效力的法律。
大法官表示,國民黨之所以成為黨產條例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因其在我國政治社會背景演進下具有特殊地位,立法目的是為避免過度干擾政黨活動及耗費行政資源,有效進行不當黨產的調查及處理,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有司法救濟途徑
符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也認為,黨產條例是為了認定與政黨關係密切的附隨組織,進而調查及追討不當黨產。被該條例調查的相關組織,仍可依訴訟途徑尋求司法救濟,並無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的問題,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對於黨產會執行黨產條例,將實際影響政黨的發展?大法官指出,解散政黨應透過憲法,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的移轉及禁止事項,未涉及政黨的解散,也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及運作的財產,符合憲法保留原則。
釋憲文也強調,黨產條例施行前已脫離政黨的組織,若被納入追討及規範對象時,相關組織雖無法預知將來可能會被納入規範對象,但其組織基礎仍源於戒嚴時期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因此也不違反憲法信賴保護原則。
釋憲文也指出,關於附隨組織為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條文,雖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行政法領域亦有相關用語,而實質控制的涵義也能由法院依法律解釋,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受訪表示,這次大法官解釋,符合轉型正義的本質、憲法原則,亦未違反權利保障,與他原本預期的結果相符。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他贊成大法官結論,也就是黨產條例合憲,但這次解釋的內容其實遊走在「合憲」及「違憲」之間。他舉例表示,黨產委員會組成欠缺公正客觀性,且權力過於廣泛,容易有「恣意認定」問題;另外,對黨產條例一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例如「實質控制」,大法官並未在解釋中劃清楚其界線為何。定的法律概念,例如「實質控制」,大法官並未在解釋中劃清楚其界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