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搓湯圓 國民黨壽豐鄉長曾淑懿判刑將停職
花蓮縣壽豐鄉長曾淑懿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國民黨籍花蓮縣壽豐鄉長曾淑懿,去年涉嫌透過樁腳以五萬元要求對手改選鄉民代表遭起訴,花蓮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對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曾淑懿表示將上訴到底;縣府將依法予以停職並派人代理。
曾淑懿︰將上訴到底
曾淑懿發聲明指出,地院所述的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判決所引述的供詞與卷內筆錄也不符合,將依法上訴救濟。
檢方調查指出,去年八月間,曾得知同鄉謝姓鄉民領取鄉長及鄉代登記申請書,透過許姓樁腳與謝男聯繫,口頭要求謝男放棄競選鄉長,謝男雖未應允,曾竟透過許交付五萬元,請謝男改競選鄉代。
法官認為,被告曾淑懿為社會歷練經驗豐富的成年人,自知以交付賄賂方式,要求具候選人資格的謝男不要參選,違反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危害選舉公平、公正和純潔性,破壞社會善良風氣與民主法治秩序甚鉅,在客觀上尚無情狀可憫恕之處。
判刑4年 併科罰金250萬
法官判處被告曾淑懿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而許姓樁腳則判處二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
縣府民政處指出,當選人觸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不過要收到正式公文後才會啟動派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