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終結站》地方正副議長選舉賄選 選罷法第100條有相關處罰規定
2018/12/27 06:00
網傳內容: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地方議會議長選舉買票受賄,未有處罰規定,請主管機關儘速修法。
查證結果:
內政部澄清,公職選罷法對於地方正副議長選舉賄選,已有明確處罰規定,此說法與事實不符。
內政部表示,94年11月30日已增訂公職選罷法第100條有關地方議會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之處罰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以及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