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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議長須記名投票 大法官: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布769號解釋合憲案,直指憲法規範的投票不包含縣市正副議長選舉,正副議長記名投票合憲。(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宣布769號解釋合憲案,直指憲法規範的投票不包含縣市正副議長選舉,正副議長記名投票合憲。(記者吳政峰攝)

2018/11/10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前年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地方議會正副議長改為記名投票,俗稱「李全教條款」,雲林縣議會國民黨團總召李明哲質疑違反憲法保障的秘密投票權,請議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九日做出第七六九號解釋,直指憲法規範的投票不包含縣市正副議長選舉,正副議長記名投票合憲。

大法官指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與第四十六條前年修訂正副議長選舉與罷免應採記名,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立法者為了防堵正副議長選舉賄賂行為,由無記名改為記名方式,手段正當、目的合理,未逾越立法權的範圍。

大法官又表示,「憲法」第一二九條雖然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但查遍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無明定正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換言之,正副議長的選罷非憲法所規範,當然就沒有違憲之虞,因而做出合憲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現有高雄、桃園、新竹等十七個縣市議會的組織自治條例已改為記名投票,台北市雖未明文,但得依地制法辦理,而台東、金門、連江三議會仍維持無記名投票,與大法官解釋牴觸,勢必要趕快修正,否則今年九合一大選後就要面臨正副議長選舉,恐生爭議!

二○一四年的台南市議會,民進黨議員雖佔過半席次,但在議長選舉時嚴重跑票,國民黨籍的李全教當選,引發不小爭議。為了杜絕歷史重演,立法院二○一六年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將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由無記名投票改採記名投票,俗稱「李全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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